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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林桃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桃玉,女,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凤光管理区新厝四巷*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好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桃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桃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起,被告人林桃玉与同案人唐某坤(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毒品。2012年2月11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林桃玉的租住处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将被告人林桃玉抓获,在上述房间内查获黑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8.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20000克,未检出毒品成分)、电子秤2台、压缩模具1套、搅拌机4台、液压机1台、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同时,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二楼阳台上查获被告人林桃玉从1102房间内丢弃至该处的白色固体3块(经检验,净重107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9%)、白色固体1块(经检验,净重34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1%)、白色固体1包(经检验,净重313.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8%)、白色固体1包(经检验,净重52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3%)、白色粉末3包(经检验,净重12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7.5%)、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642.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66%)、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809.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36.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灰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355.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移动电话2部等物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桃玉伙同同案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桃玉贩卖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林桃玉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无证据能够证实其为毒品的所有者,故量刑时留有余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林桃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林桃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查获并扣押的毒品、毒品原料全部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林桃玉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林桃玉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林桃玉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只有唐丽珠和唐丽卿的证言,都是传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一审法院定性不正确。2、林桃玉确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只是持有房屋内的毒品,不包括二楼阳台上的毒品。林桃玉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毒品包括二楼阳台的毒品证据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林桃玉的辩护人提出:1、林桃玉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法院定性有误。林桃玉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林桃玉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2、林桃玉确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数量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量,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毒品包括二楼阳台的毒品证据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上诉人林桃玉与同案人唐某坤(另案处理)合伙贩卖毒品。2012年2月11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林桃玉的租住处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将林桃玉抓获,在上述房间内查获黑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8.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20000克,未检出毒品成分)、电子秤2台、压缩模具1套、搅拌机4台、液压机1台、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同时,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二楼阳台上查获林桃玉从1102房间内丢弃的白色固体3块(经检验,净重107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9%)、白色固体1块(经检验,净重34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1%)、白色固体1包(经检验,净重313.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8%)、白色固体1包(经检验,净重52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3%)、白色粉末3包(经检验,净重12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7.5%)、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642.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66%)、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809.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136.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灰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355.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移动电话2部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邓某平的证言:2012年2月11日14时许,我所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云逸苑B栋1102房几个月来经常出现敲打声,有制造毒品的嫌疑。接报后,我与派出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在向报警的1002房住户了解情况后,我们先安排一名民警和一名小区保安员到一楼和二楼平台观察1102房阳台及窗户情况,然后其他人员去敲1102房的房门,该房内没有人回应,但可以听到房内有响声,我们就大声叫房内人员开门,可还是没有人开门。这时,楼下同事用对讲机呼叫称有一名女子从1102房阳台向下扔东西,于是我们采取暴力手段打开1102房的房门。我们进房后,发现只有一名女子在房内,神情紧张,我们遂将该女子控制,该女子自称叫林桃玉,广东省惠来县人。后分局刑警人员来到现场,在1102房房间内查获液压机、压缩模具、搅拌机、电子秤等物品,在该房厕所马桶内查获一小袋沾水的白色固体物;在一楼地面查获两台从1102房扔下的被摔坏的手机;在二楼平台查获大量从1102房扔下的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和白色晶体,其中一些已经摔破。2、证人吴某辉的证言:2012年2月11日15时许,我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云逸苑小区上班时,接到小区管理处对讲机通知,叫我到B栋1002房有任务。我去到B栋1002房后,见到有几名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同时听到1002房楼上发出叮叮咚咚的响声。公安人员让我到楼下的空地观察B栋1102房的窗户和阳台情况,于是我到一楼空地观望1102房的动静。我观察了大约10分钟,见1102房内靠西侧的小窗户位置有人往楼下丢了很多个装着物品的胶袋,这些物品掉在二楼的平台发出很大的声音,其中有些抛弃物在空中散开,空中飘着很多白色粉末状物品。跟着我看见有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子站在靠南边的阳台位置往楼下的空地丢弃物品,我立即上前查看,见是两台手机,于是我将两台摔烂的手机拾起来,后上到1102房交给公安人员。我进入1102房时,见到公安人员抓获刚才往楼下丢手机的那名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公安人员还在该房内查获一台液压机、一台方形的铁架和白色粉末状物品两袋。我将该房内有人从房间内丢很多物品下楼的情况向公安人员报告,然后带公安人员下到二楼平台,发现平台有很多胶袋,胶袋内装着白色粉末,平台上还散落着很多和胶袋内装着的一样的白色粉末。被抓获的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是1102房的租客,也是小区A5栋1106房的女房东,我经常看见她晚上外出,一晚出入很多次,但白天很少看见她。近一二个月,该女子楼下的住户频繁投诉说她的房间经常发出叮叮当当的声音。经辨认照片,证人吴某辉确认林桃玉就是从云逸苑B栋1102房阳台丢手机下楼的女子。3、证人梁某凤的证言:我租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B栋1002房。2012年接近过年的两个月,我住处楼上的1102房特别吵,吵得我一直睡不好,尤其是在夜间,发出好像是用锤子敲打东西的声音,我曾有两次和小区的保安员在半夜上去敲门,但都没有人开门。2012年2月10日晚及之前的几晚,楼上1102房的敲打声及好像重物压磨东西的声音吵得我实在不行了,于是我在2月11日下午14时许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到后,我反映了相关情况,警察很警惕,立即安排人员到楼下平台守着,然后才到1102房敲门,但该房很久都没有人来开门,后来我下楼回到住处1002房。15时许,我在住处一个小房间看见楼上有人扔一个灰黑的袋子下楼,我伸出头往楼下看,见到地上有一个袋子。过了一会儿,我弟弟说厨房的小阳台那边也有东西从楼上扔下,我往楼下望去,看见散了一地的白色粉末,还有其他一些东西,但我不知是什么。4、证人梁某龙的证言:我和姐姐梁某凤居住在云逸苑B栋1002房。从2011年10月份开始,我们住处楼上的1102房经常发出“轰轰”的像敲打楼板的声音,我们曾多次向小区保安员投诉,保安员也上去敲过1102房的门但敲不开。2012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楼上又传来“轰轰”的声音,我姐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很快来到,在向我们了解情况后,警察上去1102房敲门,我听到警察大约敲了20分钟。在警察敲1102房门期间,我看见有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从1102房丢出来,掉在二楼的平台上,散了一地白色粉末状的东西。过了几分钟,我又看见1102房厨房阳台位置扔出一大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也掉在二楼的平台上。5、证人林某南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是我叔叔的房产,我负责帮他管理该房屋。该房屋在2011年10月15日通过中介公司租给了一名叫张雪忠的男子,租金每月2500元。我不认识张雪忠,但见过在1102房内居住的一名女子,那是在2011年12月,该女子打电话给我,说她是承租人,因房屋停电多日让我帮忙,后我带她去了供电局。我们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已经将房屋重新打扫,仅留下一些基本的家私、家电等物品,并无其他闲杂生活用品。经辨认照片,证人林某南确认林桃玉就是自称承租并居住在云逸苑B栋1102房的那名女子。6、证人练某文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云逸苑B栋1102房经我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租给了一名林小姐,但租赁合同是一名叫张雪忠的男子签的。该房屋租期始于2011年10月15日,月租2500元,租金由该林小姐交,我公司帮房东代收。经辨认照片,证人练某文确认林桃玉就是租住云逸苑B栋1102房的女子。7、证人唐某珠的证言:2012年2月11日15时许,我当时在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A5栋1106房的家里,我父亲唐某坤的朋友的妹妹林桃玉打电话给我(我的电话号码1592019****),她当时的语气很紧张,好像发生了什么事情一样,她叫我到云逸苑B栋11楼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于是我去到那栋楼11楼,一上去就有警察将我叫住,我当时因为害怕所以对警察谎称我找朋友找错房子了,后警察将我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我和妹妹唐某卿及弟弟都住在云逸苑A5栋1106房,我父亲唐某坤有时候会回1106房住,但大多数时间他都在外面。林桃玉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出入我们家,我父亲跟我们说林桃玉是来做生意的,但是林桃玉在我们家吃饭时,有时接到电话就会出去,之后就会拿着钱回来并把钱放在我父亲房间的保险柜里,这个保险柜只有我父亲和林桃玉有钥匙。我父亲在家里吸毒的时候,林桃玉也有看到,有时候她跟我父亲在那里说话,但具体说什么不清楚。我父亲有时带朋友到家里,相互之间也是聊什么货(指毒品)好与不好的话题。综合这些情况,我感觉我父亲跟林桃玉可能是在贩毒,但我没有见过或听过他们如何贩毒。另外,林桃玉于2011年11月左右在齐富路的云霄楼也租了一间房子,但我不知道具体房号,交租金的时候林桃玉说她没有空,就叫我去帮她交租金,后来我到银行直接把钱存入了房东的账号。我父亲的手机号码是1866634****、1866634****。8、证人唐某卿的证言:2012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我和姐姐唐某珠等人在云逸苑A5栋1106房的家中,后来我姐唐某珠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我不知道她出去干什么。不久,警察带着我姐一起回来了,之后警察将我和我姐及我“姑”林桃玉带到派出所,一到派出所我就知道我爸唐某坤做毒品生意的事被警察知道了。我是通过听到我爸讲电话的内容得知他卖毒品的,从2011年8月份开始,有两三次我听见我爸在和别人讲电话,问要多少“猪肉”(也就是毒品冰毒)什么的,我听到对方要过来拿货问安不安全,我爸就让对方放心,说不会有事的。我不清楚我爸做毒品生意的具体情况,他没有跟我们讲,也不让我们知道,但我知道他有毒品,有客户要的话就跟他联系。林桃玉是我们老乡,我爸叫我们称呼她为“姑”,但她其实和我们不是亲戚关系,她在三四个月前来我家里住。我不知道林桃玉在哪里上班,她有时吃完晚饭就出去,整晚都不回来,搞不清她去干什么,而第二天回来后她就睡觉。我爸跟我们说过林桃玉的事别去过问,她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一开始我们都以为林桃玉是我爸的二老婆,但后来知道不是,应该是做毒品生意的合作人。经辨认照片,证人唐某卿确认林桃玉就是住在其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A5栋1106房的家里、其称呼为“姑姑”的女子。9、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穗公(云刑技)勘〔2012〕274号现场勘查记录(含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11日16时至18时25分对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及B栋二楼天台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发现,B栋1102房为两房一厅结构,门锁完好,无暴力破坏痕迹。在厅电视柜及地面发现3盆黑色液体。在主人房衣柜内发现2个印章及1铁块;床头柜及飘窗均发现透明及黄色封口胶;电视机上摆放2个筛子及1卷透明胶封口胶;靠北墙地面上发现有液压器、铁锤、铁棒等工具。在客房房间内发现2台电子秤及1套搅拌器。在洗手间坐厕内发现一袋白色物体。在B栋1102房阳台正对下方的B栋二楼天台东南角落发现白色粉末、白色固体及袋子包裹的衣物等物品。现场勘查过程中于客房搅拌器上提取指纹一枚。10、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进行搜查中,在该房大厅的电视柜上查获装有黑色混浊液的一个白色胶盆;在左侧房间内查获一套压缩模具、一台液压器、一包约20公斤白色粉末及用一本小笔记本夹着的1102房房租收据两张;在洗手间马桶内查获一小包白色粉末;在走廊尽头的小房间内查获四台搅拌机、三个圆形不锈钢筛网、两台电子秤、一台OP**手机、一大包透明胶袋及一盒白色药片等物品。(2)在对云逸苑B栋二楼平台进行搜查中,在该平台东南角发现有白色粉末及袋装物品散落在地面,计查获有三块长方形白色固体(黄色封口胶袋包装,共重约1120克)、一块长方形白色固体(透明封口胶袋包装,共重约350克)、两包灰白色圆柱状物体(重约860克)、三袋白色块状、粉状混合物(重约1200克)、一包白色粉末(重约650克)、五包白色及黄色晶体(重约3300克)以及黑色、绿色环保袋各一个。(3)在对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霄楼3栋504房进行搜查中,在该房内查获一卷锡纸、一个注射器及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4)上述查获物品均已扣押在案,另扣押在一楼地面拾获的两台摔坏的手机,一台为粉红色三星牌(号码1866453****),一台为灰黄色三星手机(号码1867591****)。11、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2〕31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B栋1102房抓获被告人林桃玉后查获可疑物品一批,经检验,白色固体3块,净重107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9%;白色固体1块,净重34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6.1%;白色固体1包,净重313.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8%;白色固体1包,净重525.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3%;白色粉末3包,净重12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7.5%;白色粉末1包,净重642.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66%;白色晶体2包,净重1809.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白色晶体1包,净重136.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0%;灰色晶体2包,净重1355.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0%;黑色晶体1包,净重5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8.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另白色粉末1包,净重20000克,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林桃玉十指指甲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12、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2〕350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B栋1102房抓获被告人林桃玉时查获可疑工具一批,经检验,在一台搅拌机上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另一台搅拌机及一台电子秤上均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13、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云公(司)鉴(痕)字〔2012〕34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在对广州市白云区云逸苑B栋1102房的现场勘查中,在该房客房搅拌机上提取到可疑手印痕迹一枚,经检验,该搅拌机上手印与林桃玉的样本手印为同一人所遗留。14、经证人吴某辉、梁某凤、梁某龙签认的现场照片,证实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二楼平台一隅地面上散布有数个塑料袋及大量白色粉末状物品。15、电话通话清单,证实:(1)林桃玉的手机号码(1866453****)与同案人唐某坤的手机号码(1866345966)在2012年2月4日至2月8日之间有频密的通话联系(查询时段2012年2月2日至2月11日);(2)在案发当天2012年2月11日的下午14时46分至15时07分,林桃玉的手机号码(1866453****)与同案人唐某坤的女儿唐某珠的手机号码(1592019****)有六次通话联系。16、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据,证实:(1)姓名为张雪忠的租客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租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的合同,租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月租2500元;(2)林桃玉于2011年10月6日签订租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霄楼3栋504房的合同,租期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月租900元;(3)“张先生”于2011年11月22日交纳了云逸苑B栋1102房的一个月租金;“林小姐”于2012年1月17日交纳了该房的另一个月租金。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1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云逸苑B栋1102房有人制造毒品。接报后,公安人员马上来到现场,但敲1102房的房门一直没有人回应,后接到楼下保安员称1102房阳台有一名女子将手机、包装物等扔到楼下,公安人员遂马上强行破门,在该房内抓获一名为林桃玉的女子,并在房间内查获电子秤、压缩机、调制器具等物品。后又在云逸苑B栋二楼平台查获大量白色粉末和白色晶体。18、户籍材料,证实林桃玉的身份情况。19、上诉人林桃玉的供述与辩解: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是2011年年末我男朋友张雪忠通过房地产中介租的(另一说为其通过房地产中介所租,其当时用了张雪忠的身份证,其与张分手已好几年)该房屋平时由我一个人住,张雪忠偶尔也来住几天。2012年2月11日16时许,我正在1102房睡觉,这时有警察敲门,我开门后,警察将我抓获,当时该房内只有我一个人。后警察在房内查获液压机、搅拌机、电子秤、压缩模具、筛网、两枚印章、黑色浑浊液、白色粉末、白色药片等物品,这些东西在我入住该房前就已经有,不是我的。警察敲门时,我没有向楼下扔东西,房内马桶内的白色物品也不是我扔的。我不吸毒,不知道毒品是什么,更没有制造和贩卖毒品的行为。我在云逸苑没有租其他房子,我也不认识叫唐某坤、唐丽珠的人。我靠在新市摆地摊卖裤子维持生活。林桃玉对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齐富路云逸苑B栋1102房查获的涉案物品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对于上诉人林桃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林某南、练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桃玉就是承租并居住在云逸苑B栋1102房的女子,同时林某南证实该房屋出租时,屋内仅留有基本的家私家电,并没有其他物品。2、证人梁某凤、梁某龙的证言证实自2011年10月份以来,经常听到其住处云逸苑B栋1002房的楼上1102房发出敲打声,以及在案发当天公安人员敲1102房房门期间,其住处楼上有人往楼下丢弃物品的情况。3、证人吴某辉的证言证实案发期间有人从1102房的房间窗户及阳台位置先后向楼下丢弃用塑料袋装的物品和两台手机的情况,其中用塑料袋装的物品掉在二楼平台,有部分在空中散开,导致空中飘着很多白色粉末状物品,而手机掉在楼下空地。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散落在云逸苑B栋二楼天台的毒品的位置向上对应于B栋1102房阳台。4、证人邓某平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去到1102房敲门,但敲了很长时间都没有人回应,后在得知该房内有人往楼下丢弃物品的情况下,遂破门而入将该房内唯一人员林桃玉抓获,并在该房内查获部分毒品和加工毒品工具一批及在二楼平台查获大量毒品的情况。5、化验检验报告和手印鉴定书证实在1102房内查获的一台搅拌机上检出海洛因成分,另一台搅拌机上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而在搅拌机上提取的一枚手印为林桃玉所留。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林桃玉的十指指甲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此与查获的毒品种类吻合一致。6、证人唐某珠的证言及电话通话清单证实在公安人员敲林桃玉住处房门时,林桃玉打电话叫唐某珠到其住处所在楼层察看发生什么事。综上,全案证据证实涉案毒品与林桃玉有直接关联,结合证人唐某卿、唐某珠的证言,以及电话通话清单反映的林桃玉与唐某坤在案发前联系非常密切,足以认定林桃玉与唐某坤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林桃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因此,上诉人林桃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桃玉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桃玉贩卖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林桃玉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林桃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桃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群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龚格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