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吕文树诉陈玉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树,北京宸钰德业科贸有限公司,陈玉国,李峪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吕文树,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文安镇大叩皂村新开路**号,系文安县东达胶合板厂业主。被告北京宸钰德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65号小白楼旅馆109室。法定代表人常阿海。被告陈玉国,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平舒镇石油公司家属院一排四号。被告李峪岭,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平舒镇镇政府宿舍*号*单元***室。原告吕文树诉被告北京宸钰德业科贸有限公司、陈玉国、李峪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文树撤回对被告北京宸钰德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玉国、被告李峪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吕文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国志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伟娜审 判 长 王月民审 判 员 陈国志人民陪审员 任广增书 记 员 任伟娜审 判 长 王月民审 判 员 陈国志人民陪审员 任广增书 记 员 任伟娜审 判 长 王月民审 判 员 陈国志人民陪审员 任广增书 记 员 任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