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古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红、王忠芳、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永红,王忠芳,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古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清。被执行人张永红,男。被执行人王忠芳,男。被执行人高云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红、王忠芳、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永红已主动履行了20000元,剩余案件款38449元本院从被执行人王忠芳银行账户中扣划,现案件款58449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古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