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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墨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文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墨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文文,男,198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白文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住院治疗,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以拉墨检刑诉(20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文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白文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仍需在家休养,经本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静、韩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白文文持“C1”有效驾驶证(驾驶证号:610632198802252415)驾驶藏AK5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甲玛乡华泰龙矿区前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华泰龙矿区水泥路段处,车辆侧翻至路外,造成车内格某某、唐某某、被告人白文文三人受伤、苗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根据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白文文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交通事故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文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被告人白文文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文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白文文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希望能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白文文工作单位赔偿了被害苗某某家属38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白文文赔偿了5.25万元人民币),希望能从轻处罚。最后表示已经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希望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白文文持“C1”有效驾驶证(驾驶证号:610632198802252415)驾驶藏AK5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甲玛乡华泰龙矿区前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华泰龙矿区水泥路段处,车辆侧翻至路外,造成车内格某某、唐某某、被告人白文文三人受伤、苗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文文立即召唤救援,将重伤者苗某某送入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报案求助,伤者苗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23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墨竹工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白文文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交通事故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文文无视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恶劣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本院在量刑时考虑如下量刑情节:一、被告人白文文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构成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白文文的工作单位赔偿了被害人苗某某家属共计38万元(其中被告人白文文赔偿了5.25万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适当,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被告人白文文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文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索朗德吉审判员 :德庆玉珍审判员 : 罗 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晓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