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胡道明与解晓林承揽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明,解学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第0823号原告胡道明。委托代理人庄文召。被告解学林。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道明诉称,被告解学林将沭阳县XX镇XX村的立模板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30500元工程款。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尚欠2050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0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解学林辩称,原告为该批房屋立模板等木工工程属实,但是原告未按约完工即离开该工地,被告另找他人做原告没有完成的木工工程,原告行为导致被告多付工程款16000元,被告��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多付木工工资4800元及耽误工期的损失合计1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解学林将沭阳县XX镇XX村九组小李庄4栋楼房的模板工程承包给原告胡道明施工。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模板工程承包给原告,总工程款合计124000元(每栋31000元),被告已付原告93500元,下欠原告30500元;瓦面结束每栋付5000元,每栋粉刷完后付清余款。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20500元,原告索要余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多付木工工资4800元及耽误工期的损失合计16000元,但未缴纳反诉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0500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05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辩解原告在该批房屋模板等木工工程未完工时就离开工地,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多付工程款16000元,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多付木工工资4800元及耽误工期的损失合计16000元。被告对其反诉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缴纳反诉费,故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依法不予处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道明工程款2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审 判 长 赵加卓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