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02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宗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