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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316。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02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宗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