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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郑 勇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郑勇。被告孙勇。原告郑勇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勇诉称,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15天。但后来本息一直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孙勇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郑勇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还款日期为15天”。被告孙勇在借条下方签名。后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勇向原告郑勇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勇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郑勇要求被告孙勇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郑勇主张的利息,因借条对利息未予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孙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勇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勇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