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琳与西安麦克米伦布朗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西安麦克米伦布朗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14号原告陈琳。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麦克米伦布朗英语培训学校。负责人王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与被告西安麦克米伦布朗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