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颂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颂卿,王喜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颂卿。被告:王喜善。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颂卿、王喜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新泰市胜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