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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勾宏国与何天宏、王继刚、石立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宏国,何天宏,王继刚,石立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勾宏国被告何天宏被告王继刚被告石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宏国与被告何天宏、王继刚、石立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勾宏国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宏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付原告勾宏国。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