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胡体群,管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周蓬,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丽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