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苗宝伟、张忠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宝伟,张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21号申请人:苗宝伟。申请人:张忠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忠义与申请人苗宝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忠义与申请人苗宝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忠义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3144元、误工费1860元、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300元、护理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总计5584元,上述款项由申请人苗宝伟承担,款于2013年11月5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