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本院依据2012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协助周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金竹街2号蔚思大厦主楼三层36-1号门面(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1514**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