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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曾建军与谭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军,谭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75号原告曾建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告谭跃兵,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原告曾建军与被告谭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曾建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松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