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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斌诉被告邓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陈亚斌,男。被告邓欣,男。原告陈亚斌诉被告邓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的烟酒店内购买烟酒价值31000元未付款,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31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署名邓欣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陈亚斌烟酒款31000元。2013年1月1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欣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