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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67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焦永杰,刘芳,焦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超,总经理被执行人焦永杰。被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焦住军。本院在执行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焦永杰,刘芳、焦住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正处(2013)邢守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