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祥亮与被执行人张敬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祥亮,张敬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9号申请执行人龙祥亮,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敬华,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开法交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敬华应赔偿64188.5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863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应赔偿124700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770.5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敬华银行存款6505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银行存款12647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