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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与王学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王学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郭海涛,公司经理。被告王学香,女,汉族,1980年0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与被告王学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学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学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