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宋宁宁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宁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即执字第2377号 申请执行人宋宁宁。 委托代理人姜雨声。 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宁宁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