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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成,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有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