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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金文义犯盗窃、销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62号罪犯金文义,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6日以(1997)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金文义犯盗窃、销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6月1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03年、2006年、2011年减刑1年1个月、1年2个月、1年10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3日止。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金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文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文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