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海平、于锦泓与王占欣任国松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平,于锦泓,王占欣,任国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于海平,男,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常庄村。原告于锦泓,女,200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占欣,男,成年,汉族,住内乡下关镇。被告任国松,男,1975年07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人民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平、于锦泓诉被告王占欣任国松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占欣长期下落不明,现被告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谢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