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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穴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瑞凤与张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凤,张仁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穴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刘瑞凤,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仁周,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刘瑞凤与被告张仁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凤,被告张仁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为证,原告自2009年至今,每年都索要四五次,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89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现在不欠原告10000元,而是欠原告4500元,其中2009年4月9日偿还给原告的对象高云亭3000元,2010年的大年三十日偿还给原告的对象高云亭2500元,所以现在不欠原告1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瑞凤与高云亭系夫妻关系,高云亭于2011年4月份因病去世。2009年4月8日,被告张仁周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及其丈夫高云亭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壹万元正,¥10000,张仁周2009.4.8”,审理中,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主张已经还给原告的对象高云亭5500元,现在只欠原告4500元。另查明,高云亭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有原告刘瑞凤、女儿高萌萌、儿子高强。其中女儿高萌萌、儿子高强均表示放弃应继承的份额。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欠条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的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及其丈夫高云亭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的丈夫高云亭现已去世,该笔借款中部分借款应作为遗产由原告刘瑞凤及其女儿高萌萌、儿子高强予以继承,但其儿子高强、女儿高萌萌均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原告刘瑞凤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且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被告主张已经还给原告的丈夫高云亭5500元,原告予以否认,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仁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凤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日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