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红、董鑫宇与马超、万洪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董鑫宇,马超,万洪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吴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秀春。原告董鑫宇,学生。委托代理人董存鹏,男,成年,汉族,系原告董鑫宇的爷爷。被告马超,农民。被告万洪震,成年,农民。原告吴红、董鑫宇与被告马超、万洪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俊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及委托代理人崔秀春、董鑫宇的委托代理人董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超、万洪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红、董鑫宇诉称,2013年4月20日21时,被告马超驾驶鲁M×××××小型轿车与停在路边原告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吴红、董鑫宇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马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被告马超、万洪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吴红、董鑫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原告住院病案、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欲证明原告吴红、董鑫宇的住院治疗及支出费用情况。4、车损鉴定书一份,鉴定费单据一张,计款100元。欲证明原告李金海的车辆损失等情况。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各被告均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2号证据证实了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各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3号证据系医疗机构对原告住院治疗情况的真实记载及收费,确认为有效证据;4号证据,各被告均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4月20日晚21时20分,被告马超驾驶着鲁M×××××小型轿车,在惠民县武定府路酱菜厂门口的东西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停在马路边上的原告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吴红和女儿董鑫宇当场受伤,电动三轮车全部损坏的恶果。事后,被告不仅不积极施救,反而逃逸。经惠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位被告万洪镇所有。二原告受伤后,在滨州市中心(结防院)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一万多元。案经交警大队调解没有结果。被告分文未赔。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起诉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义务。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肖端仁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鉴定费1000,施救费290,停车费480,拆检费600,车损35137工共计。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被告吴保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肖端仁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肖端仁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吴保生应承担80%赔偿责任。涉案鲁A×××××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首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对于原告的剩余经济损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被告石洪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华-附件:民事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5、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7、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