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莫XX与石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石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97号原告莫XX。被告石X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石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XX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汪祚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