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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莫XX与石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石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97号原告莫XX。被告石X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石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XX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审判员  高中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汪祚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