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苏瑞金与王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瑞金,王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苏瑞金,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娥,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苏瑞金与王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铜王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淑娥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瑞金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淑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苏瑞金支付租赁费24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苏瑞金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申请执行人苏瑞金撤回执行申请。2、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