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周至县城区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7.5元。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别 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