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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周至县城区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7.5元。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别 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