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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峰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392号原告周峰。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澎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峰负担。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姜义斌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