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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于民三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世金与陆素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金,陆素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三初字第01267号原告:王世金,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陈绍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陆素菊,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世金诉被告陆素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宇婷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