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于民三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世金与陆素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金,陆素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三初字第01267号原告:王世金,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陈绍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陆素菊,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世金诉被告陆素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宇婷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