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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兴新与被执行人王新军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新。被执行人王新军。申请执行人吴兴新与被执行人王新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6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万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