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9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忠达与徐显兵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达,徐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9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达,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镇祝甸1260号,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显兵,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68073.66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92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