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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柯美洋与咸宁蒲圻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洋,咸宁蒲圻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柯美洋,男,1961年12月19日生。被告咸宁蒲圻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戴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洋诉被告咸宁蒲圻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美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柯美洋承担。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