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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行执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14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永福,局长。委托代理人狄进忠,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小店村堡西街。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中铁十二局宿舍。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要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功,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住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晋祠路12排1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并店城执罚字(2012)第XJ1205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小店区颐源街中世汇源A座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于2012年3月6日、3月27日、4月11日、4月19日对被申请人下发了并小店联停字第0001983号、0001811号、0001757号、0001786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2年4月23日立案,申请人依法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拍照,调查询问等程序,发现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违反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2年5月3日,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并店城执先告字【2012】第XJ12050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申请���处以限期修建,并处罚款拾万元。2012年12月27日,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并店城执罚字(2012)第XJ1205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责令限期修建;2、并处罚款拾万圆的行政处罚。2012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对该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楚,证据确实,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损害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并店城执罚字(2012)第XJ1205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山西中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