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9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月兵与被执行人宋卫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月兵,宋卫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910-1号申请执行人:宋月兵,男,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卫山,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月兵与被执行人宋卫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月兵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卫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卫山的银行存款3129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