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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贤富与应王龙、陈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贤富,应王龙,陈玉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高贤富,农民。委托代理人:卢继顺,台州市章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王龙,农民。被告:陈玉莲,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贤富与被告应王龙、陈玉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0日,原告高贤富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贤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贤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贤富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