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新洁与田明明、张建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洁,田明明,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洁。被执行人田明明。被执行人张建中,男,汉族,朱良镇家行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王新洁与被执行人田明明、张建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明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建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