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蔡贵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蔡贵香,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天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被执行人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石成。申请执行人蔡贵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22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天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