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李献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负责人:张君谊,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献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诉被告李献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3678的牡丹卡,截至2013年8月28日累计欠款53352.29元未还。经原告电话催收及上门发函,被告至今仍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计算至2013年8月28日的欠款53352.29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不再主张,并承担诉讼受理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被告签署的申请表和所附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利息情况表、被告信用卡消费明细表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无到庭答辩。本院查明,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3678的牡丹信用卡,并声明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三条牡丹贷记卡条款规定,(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3)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不按期还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用卡交易记录记载,截至2013年8月28日,被告使用该卡透支共53352.29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为向原告申领信用卡而签署申请表,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申请表所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明确写明持卡人清还透支款的期限,被告作为持卡人亦声明已阅读并了解合约的规定,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透支欠款而未能按领用合约规定的时间及时清还透支款项,构成违约,应立即清还上述透支款给原告。被告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献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截至2013年8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53352.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被告李献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