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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中新电镀设备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闫石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新电镀设备制造(深圳)有限公司,闫石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8号原告中新电镀设备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全。被告闫石涛,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惠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新电镀设备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6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