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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滑法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西刚与韩俊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刚,韩俊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刚,男,1953年11日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俊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西刚申请执行韩俊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崔士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