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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潘德俊诉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俊,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潘德俊,个体,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平,系公司经理。潘德俊诉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昌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德俊赔偿款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肖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