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2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刘某诉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