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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褚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褚龙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208号罪犯褚龙,曾用名褚学昌、褚奇,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以(2005)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褚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淮刑终字第0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褚龙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