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苏维东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维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233号罪犯苏维东,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肥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维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20日止。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宜全、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指派干警朱寿梅参加庭审,罪犯苏维东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苏维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苏维东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维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苏维东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何道德、服刑罪犯王政出庭作证和罪犯苏维东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肥西县司法局小庙司法所和安徽省肥西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苏维东犯罪前表现良好。家庭成员相处和睦,邻里之间相处和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固定住所。其表兄李传斌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苏维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维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