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陈淑霞与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霞,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淑霞,女,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单位员工。原告(反诉被告)陈淑霞诉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扬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树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淑霞、被告(反诉原告)博思扬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陈淑霞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原告严格按合同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被告却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原告按被告提供的网站结构按时完成后,中间又做了修改,其中增加了一些页面,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应该付给原告4000元,对增加的页面改来改去,最后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淑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书,证明原、被告间有合同关系;证据2、原告为被告制作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两个版本),证明我按合同约定做了一个版本后,被告看了另一个网站觉得好,让我改成另一版本,我改完交给被告,被告以与合同不符不付款;证据3、原、被告的QQ聊天记录,证明是被告在不断要求我改版本,并且拒绝付款,是被告违约在先。被告博思扬广告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告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我方网站设计开发及空间,其违约在先,原告存在违约责任,并且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成立。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反诉人未尽到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我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同被反诉人陈淑霞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要求其为我方行业门户网站(中国商业展示联盟网)提供设计开发、后期维护和网站空间,合同约定开发时限1个月,约定金额网站开发费用3600元及一年空间使用费400元,被反诉人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和修改,付款方式为被反诉人全部完成我方网站建设后3日内。但自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反诉人始终未能按预先约定的网站结构完成网站的建设工作,并多次以价格太低为由,拒不按合同约定和网站架构制作、修改网站,造成网站建设进度拖期两个月仍未完成,网站空间仍未注册,我方网站项目推进至今停滞,使得我方同H客户达成的H客户2013年度电器展台招标托管服务意向搁浅,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浪费我方的人力物力资源,严重影响了我方业务的正常开展。二、被反诉人在反诉人正式告知因其违约原因正式终止合同时,被反诉人对反诉人进行人格侮辱,对反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影响。由于被反诉人过错,形成上述一、二事实,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违约金30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对其不当言行负责,向反诉人赔礼道歉。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且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1、判令被反诉人给付违约赔偿金3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被反诉人就其侮辱性言论向反诉人赔礼道歉。被告博思扬广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双方签订合同前被告发给原告的网页架构截图,约定了让原告所做页面的功能、架构;证据2、双方签订合同前后原、被告的聊天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网站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即本案原告为甲方即本案被告建设中国商业展示联盟网站,双方还对网站的具体建设空间、维护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约定1个月内实现网站的上线测试,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的网页提出修改意见,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结算账款。乙方在全部完成甲方网站的建设后,甲方3日内一次性支付网站的开发设计费用共计3600元,1年的空间使用费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开发网站,在设计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赵伟通过QQ聊天的形式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对网站的页面设计和网站的功能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要求,后原告认为被告的报价太低,无法满足被告的网站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的网站建设费,被告以原告未能及时按要求完成网站开发和建设,造成了被告的损失为由,拒付建设费用,并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开发建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但双方未对网站页面和功能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以致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约定建设的网站内容应达到何种要求和标准说法不一,而且通过双方通过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后来双方对原来约定的网站建设内容和页面进行了修改,原告同时也进行了修改,但双方未就此签订新的协议,并就原告设计的内容达到何种要求再明确约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对于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反诉主张,均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淑霞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淑霞承担,反诉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济南博思扬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树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