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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宋永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