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8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犯贩卖毒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23号罪犯马某,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某犯贩卖毒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