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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与长兴一帆服装材料有限公司、蒋志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长兴一帆服装材料有限公司,蒋志芳,郭宝娣,胡厚诚,高国懋,李逢鸣,长兴艾蕊丝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860号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华。委托代理人:肖夏玲。被告:长兴一帆服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芳。被告:蒋志芳,被告:郭宝娣,被告:胡厚诚,被告:高国懋,被告:李逢鸣,被告:长兴艾蕊丝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厚诚。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一帆服装材料有限公司、蒋志芳、郭宝娣、胡厚诚、高国懋、李逢鸣、长兴艾蕊丝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国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国懋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国懋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田旦颖代理审判员  汪普庆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