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郝世光。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