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牛铁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铁成,遵化市东新庄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牛铁成,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庄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春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牛铁成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庄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500元,诉讼费95元,执行费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武 搜索“”